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區(qū)別
判例法(Case Law)和成文法(Statutory Law)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和法律來源,它們在法律體系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以下是它們的主要區(qū)別:
1. 來源不同:
- 成文法:是由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通常是書面形式的,如憲法、法律、法規(guī)等。
- 判例法:是由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作出的判決形成的法律規(guī)則,這些規(guī)則通常基于先前案件的判決,對后續(xù)案件具有指導作用。
2. 穩(wěn)定性:
- 成文法:較為穩(wěn)定,因為它們是立法機關通過正式程序制定的,修改和廢除需要遵循特定的立法程序。
- 判例法:可能較為靈活,因為它們可以新的案件和社會發(fā)展進行調整,但一旦成為先例,對后續(xù)案件具有約束力。
3. 明確性:
- 成文法:通常較為明確,因為它們是書面形式,可以具體規(guī)定法律規(guī)則和條款。
- 判例法:可能較為模糊,因為它們依賴于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解釋和法律的應用,不同的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解釋。
4. 適應性:
- 成文法:可能在應對快速變化的社會問題時不夠靈活,因為修改法律需要時間。
- 判例法:能夠更快速地適應社會變化,因為法院可以新的案件情況調整法律規(guī)則。
5. 權威性:
- 成文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因為它是由立法機關制定的,代表了社會的意志。
- 判例法:權威性來自于法院的判決,其權威性通常低于成文法,但在某些法律體系中,如英美法系,判例法具有很高的權威性。
6. 適用范圍:
- 成文法:適用于廣泛的社會領域,可以涵蓋從刑法到民法的各個方面。
- 判例法:主要適用于法院審理的案件,對特定類型的案件具有指導作用。
7. 法律體系:
- 成文法:在大陸法系中更為常見,如中國、德國等。
-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中更為常見,如英國、美國等。
這兩種法律形式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它們相互補充,共同構成了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
我國不采用判例法的原因
我國不采用判例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歷史傳統和政治體制差異:我國的歷史傳統和政治體制與英美法系國家存在較大差異,不具備實行判例法制度的基礎。我國法官審理案件的思維方式、法律適用技術、判決的結構和內容以及判決的效力和功能與英美法系國家的完全不同,這決定了我國法院的判決不可能成為以后審理案件的依據。
2. 成文法傳統:我國自古以來就是堅持成文法,從最早的《法經》開始,成文法一直是中國法律的主要形式。主流思想上,我們認定了成文法的作用,而忽略了判例也能成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3. 法官隊伍素質和專業(yè)化程度:英美國家對法官任職資格的嚴格與我國對法官任職資格的寬松形成鮮明對比。我國法官隊伍中非專業(yè)化傾向是相當嚴重的,這使得以法官這樣的知識結構和素質水平來創(chuàng)造先例,不免使人擔心,法院和法官可能可以以一種更制度化的方式來實現腐敗。
4. 社會成本問題: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歷史的積累,判例浩如煙海,這將極大地增加訴訟成本,包括整理印制保存方面的顯性成本,也包括有效地檢索已保存的案例而必須支出的隱性成本。
5. 法律體系的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統帥,法律為主干,包括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規(guī)范性文件在內的由七個法律部門、三個層次的法律規(guī)范組成的統一整體。這個法律體系是動態(tài)的、開放的、發(fā)展的,體現了改革開放的要求,是它的時代特征。
6. 文化自信與法律體系的自主性:堅定文化自信,建設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法制史學,肅清晚清以來西方中心論的影響。不能用西方的法律體系來套我們的法律體系。外國法律體系中有的法律,但不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的,我們完全可以不搞;外國法律體系中沒有的法律,但我國現實生活需要的,我們要及時制定。
這些因素共同決定了我國不采用判例法,而是堅持和發(fā)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中國是判例法還是成文法
中國采用的是成文法體系。成文法是指以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條文為法律的主要表現形式,強調法律的明確性和規(guī)范性。中國的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等多個層次構成,涵蓋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判決會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產生影響,但并不具有判例法體系中判例的法律效力。